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60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6013号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6013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举,先锋支行行长。 被告:杨东明,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952号 下一篇 陈明伟、王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