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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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案件名称
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路**(海丰物流园**2-1-135)。法定代表人:陈延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div>法定代表人:袁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昱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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