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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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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
  • 案件名称

    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217号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路**(海丰物流园**2-1-135)。法定代表人:陈延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div>法定代表人:袁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汶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富达润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昱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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