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947号案件名称
王龙、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龙;苏会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9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会泽,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龙与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11元,被执行人苏会泽已给付1087.5元,下欠案件款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