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龙、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947号
  • 案件名称

    王龙、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龙;苏会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9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苏会泽,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龙与苏会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11元,被执行人苏会泽已给付1087.5元,下欠案件款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彦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