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陈仕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54号案件名称
李祥、陈仕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祥;陈仕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67年03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陈仕凯,男,1992年0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李祥与陈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2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仕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祥货款89,1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仕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祥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仕凯无银行存款,住所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仕凯名下的哈弗牌汽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陈仕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陈仕凯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涂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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