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连群、张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602民初7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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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7272号案件名称
窦连群、张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窦连群;张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602民初7272号原告:窦连群,男,汉族,1945年9月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张劝,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住周口市。原告窦连群(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劝(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6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我借现金3万元,后来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张劝还我现金5仟元整,下欠我现金2.5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电话不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劝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窦连群借款22000元,原告窦连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张劝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劝应自2018年1月22日起以本金22000元支付利息(利率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原、被告其它无纠纷。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窦连群自愿承担。上述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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