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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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701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7459356445,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东头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先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晓,男,1989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Q8C6Y0D,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解放路泊富国际文化广场A栋3S06、3S07号。经营者刘东(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业主),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刘东串串火锅店(以下简称刘东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2021)湘08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东火锅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东火锅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1年6月29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38642元。均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嘉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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