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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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五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赵玉涛、李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3号之五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赵玉涛、李巍财产保全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涛、李巍银行存款人民币12542.52元,查封被申请人赵玉涛营口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400万,查封被申请人赵玉涛、李巍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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