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能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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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23号案件名称
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能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能武;高春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杭能武,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XX室。被执行人:杭能武,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高春霞与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高春霞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剩余材料款136523元。被执行人杭能武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杭能武、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095元、执行费19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起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吴起县采油厂有保证金,本院已将其依法冻结,但由于该笔保证金尚不能支付,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霞表示自愿等待该笔保证金到位后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高春霞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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