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恢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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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执恢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某;陈某;刘某;盛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7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盛某,女。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湘0407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盛某应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已执行48963.8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0)湘0407执恢32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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