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张根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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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55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张根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张根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根龙,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张根龙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了(2020)吉028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张根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曾钰淇人民币伍佰元、兰昕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李红艳人民币一百三十八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55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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