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小冬、刘映新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恢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恢31号案件名称
符小冬、刘映新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符小冬;刘映新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符小冬,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刘映新,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符小冬与刘映新抚养费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湘041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映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符小冬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1年9月6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扶绥县人民法院在当地调查被执行人刘映新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映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收益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映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符小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映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符小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谢海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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