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祥、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236号案件名称
刘国祥、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国祥;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236号原告:刘国祥,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南侧湖映康晨19-1-101室。 原告刘国祥与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刘国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刘国祥负担。 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如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恒珍、史开霞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377号之一 下一篇 杨会平、张秀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