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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平、张秀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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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18号
  • 案件名称

    杨会平、张秀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会平;张秀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18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平,女,汉族,1953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秀娟,女,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杨会萍与被执行人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884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张秀娟支付原告杨会平欠款47000元,限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1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付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1080,由被告张秀娟负担324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7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5000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5000元,被执行人贾云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会萍以“与被执行人张秀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加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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