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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珍、史开霞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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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3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恒珍、史开霞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恒珍;史开霞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恒珍,女,194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执行人:史开霞,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申请执行人朱恒珍与被执行人史开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史开霞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史开霞应向朱恒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0266元,本息共计160266元;二、要求被执行人史开霞向朱恒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要求被执行人史开霞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52元、申请执行费230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开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冻结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史开霞名下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开设有存款账户,该前述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本院依法采取账户额度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史开霞名下无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史开霞名下现无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因被执行人史开霞未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进行签字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史开霞偿还10018元。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史开霞尚欠朱恒珍借款本息共计150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予支付。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凌审判员 刘 政审判员 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冯弋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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