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郝德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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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118号案件名称
陕西恒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郝德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恒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郝德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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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118号原告: 郝德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61030XXXX008210450。被告:陕西恒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99776R。法定代表人:张宏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卫,陕西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凌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9391209N。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昆,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郝德平与被告陕西恒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凌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德平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郝德平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王占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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