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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鹏宇、付朝伟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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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24号
  • 案件名称

    滕鹏宇、付朝伟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滕鹏宇;付朝伟;景志林;张国志;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324号 被执行人:滕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贵州省某某市云岩区XX街XX号。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贵州省某某市云岩区XX大道XX号XX幢。    被执行人:景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贵州省某某市云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某某、付某某、景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某某、付某某、景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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