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占军、吴运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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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120号案件名称
雷占军、吴运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雷占军;吴运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4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占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运甫,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上诉人雷占军因与被上诉人吴运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占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双方也并非劳务关系。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已查明“原告吴运甫主张和被告雷占军是合伙关系,没有签合同,说的是原告吴运甫负责找工人,挣了钱两人分……”,且上诉人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双方是合伙关系”,双方均自认是合伙关系,当事人的陈述作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形式,在陈述一致的情形下,是具有毋庸置疑的效力的,故双方系合伙关系。二、被上诉人无权就欠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同样已查明被上诉人借以主张权利的欠条上的1万元,系拖欠双方雇佣工人的工资(劳动报酬),而并非在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该1万元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理应由本案当事人双方连带偿还,故被上诉人无权就欠条上所载1万元起诉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被上诉人不是适格主体却未被采纳,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故提出上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吴运甫辩称,不认可上诉状,认可一审判决。吴运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吴运甫主张和被告雷占军是合伙关系,没有签合同,说的是原告吴运甫负责找工人,挣了钱两人分,后来没有赚钱,工人向原告吴运甫要工资,原告吴运甫领着工人去向被告雷占军要钱,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雷占军给原告吴运甫打了一个欠条,工人们都知道打欠条的事,工人不向原告吴运甫要工资,向被告雷占军要工资。原告吴运甫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吴运甫工程款一万元整10000元雷占军2018年2月15日。被告雷占军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未结算,原告吴运甫不应向被告雷占军主张拖欠劳务费。被告雷占军主张该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原告吴运甫否认,被告未举证。被告雷占军主张原告吴运甫欠被告雷占军一万元,提交了一份证据,内容为:雷占军款工程欠叁万元整,已付贰万元整余壹万元整吴运甫2018.2.15的字据。原告吴运甫对被告雷占军提交的字据无异议。原告吴运甫称该字据说明了其认可被告雷占军是欠工人工资30000元,给付了20000元,还欠10000元,与被告雷占军给原告吴运甫打的欠条相符。一审认为,被告雷占军主张原告吴运甫不是适格主体,但原告提交的欠据明确载明欠吴运甫款10000元,即此10000元的债权人被告雷占军认可是原告吴运甫。被告雷占军提交的吴运甫书写的字据字面意思不能否定原告吴运甫提交的欠据。故认定被告雷占军应给付原告吴运甫10000元,原告吴运甫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雷占军主张其是被胁迫书写的欠条,应认为欠条无效,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雷占军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在没有合伙清算,对合伙人的债务包括工人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若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另行主张。综上所述,被告雷占军给付原告吴运甫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雷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运甫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雷占军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18年2月15日雷占军向吴运甫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此可以认定雷占军欠付吴运甫10000元,故雷占军主张吴运甫不是适格主体,本院不予采信。另,雷占军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应连带偿还该10000元。连带责任系二人及二人以上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而本案为吴运甫起诉雷占军,故雷占军如认为双方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雷占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雷占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康珍惠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 飞书 记 员 李思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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