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卫纯、杨桂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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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911号案件名称
文卫纯、杨桂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卫纯;杨桂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1911号原告:文卫纯,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絮飞,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华,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文卫纯与被告杨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卫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絮飞、被告杨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卫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因被告不当得利归还原告现金89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当时是在桃江县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以后就通过该卡转账至保险公司(原告卡号为62×××76)。今年5月6日,原告想将今年的保险费通过该卡转账到保险公司,因原告年纪较大,到银行拿卡充钱时误将自己孙子在外面捡的一张卡在使用。当保险公司业务员通知没有收到原告的保险费时,原告才知道充错了卡。经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一查,原来该卡的持有人为杨桂华,卡号是:62×××04。且原告所充的现金8900元已被被告取走。为此,原告在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联系到了被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8900元现金,经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望公断为盼。被告杨桂华辩称,他挂失的卡怎么能把钱存进去,这是银行违规操作,他没有不当得利。他的卡掉了,原告捡到了,存钱进去时是需要密码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文卫纯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认证如下:原告文卫纯提供的活期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6日,原告文卫纯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存款手续,误将8900元存入户名为杨桂华,账号为62×××04的账户,存入账户后,原告文卫纯发现了存款错误。经银行核实,该账户为被告杨桂华名下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曾就该事宜与被告杨桂华进行协商沟通,但协商未果,被告杨桂华未退还8900元给原告,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文卫纯误将8900元存入被告杨桂华的账户,被告杨桂华取得该笔存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被告杨桂华在诉讼中辩称,他没有取得该笔8900元存款,且原告存款错误系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原告应向银行主张权利,他没有返还存款的义务,但被告杨桂华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被告杨桂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文卫纯人民币8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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