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海利、鲁白恒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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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恢65号案件名称
纪海利、鲁白恒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纪海利;鲁白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纪海利,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鲁白恒,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纪海利与鲁白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08)阜细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鲁白恒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鲁白恒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08)阜细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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