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双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6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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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6251号案件名称
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双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市华双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利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6251号原告: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华双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被告:张利华,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华双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张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43.50元,由原告上海蓝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王源超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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