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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陈青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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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8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洪振、陈青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洪振;陈青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常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振,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青良,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振与被执行人陈青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陈青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洪振货款9700元,双方约定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所欠货款为止。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到位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8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郑岚岚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承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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