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鸿、洋县龙亭镇杜村村扶贫互助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0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035号案件名称
王学鸿、洋县龙亭镇杜村村扶贫互助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学鸿;洋县龙亭镇杜村村扶贫互助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2035号 原告:XX镇XX村XX社,住所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3MA6YPGBM9K.法定代表人:任虎存。被告:王学鸿,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镇XX村XX社与被告王学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镇XX村XX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元,由原告XX镇XX村XX社承担。 审 判 员 史瑾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金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万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25号 下一篇 洪振、陈青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2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