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万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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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25号案件名称
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万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交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万生;郭永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交口县。法定代理人:李锁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明,系吕梁××××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万生,;被执行人:郭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梁交口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万生、郭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30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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