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虎、孟令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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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481号案件名称
王开虎、孟令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开虎;孟令群;李爱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481号原告:王开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平圩镇邵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孟令群,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爱珍,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开虎与被告孟令群、李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开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开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开虎负担。审 判 长 胡 军人民陪审员 杨井喜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梦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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