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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久发、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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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347号
  • 案件名称

    高久发、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久发;高义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高久发,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义先,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久发与被执行人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高义先名下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北汤屯房屋(领取房照申请书号:统编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义先名下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北汤屯房屋(领取房照申请书号:统编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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