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祥仁、王慈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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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121号案件名称
庞祥仁、王慈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庞祥仁;王慈连;邓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庞祥仁,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王慈连,女,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邓云,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庞祥仁、王慈连与被执行人邓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祥仁、王慈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庞祥仁、王慈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邓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邓云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邓云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查询被执行人邓云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邓云适用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庞祥仁、王慈连,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庞祥仁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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