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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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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4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耿某某,,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东与耿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学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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