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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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4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耿某某,,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东与耿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学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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