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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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14号案件名称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蔡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14号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凯旋北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某,女,197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雪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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