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洲、张语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3民初3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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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3893号案件名称
吴亚洲、张语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亚洲;张语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3民初3893号原告:吴亚洲,男,汉族,31岁,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崔月华,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语菲,女,汉族,3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亚洲与被告张语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月华,被告张语菲的委托代理人年万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亚洲诉称,2017年,其与被告在乘坐拼车时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19年2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53140元,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5000元,仍下欠原告借款38140元,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推托。为此,依法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81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语菲辩称,1、双方通过乘坐拼车时认识和成为朋友关系后,原告欺骗被告说自己未婚,并与被告建立婚恋关系,为讨好被告和双方来往的生活消费,原告主动通过微信向被告付款,二人不存在借贷事实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原告隐瞒自己有妇之人与被告交往中,欺骗被告感情,玩弄被告身体,为达到与被告长期保持婚外情和讨好目的,通过微信向被告付款,致使被告在感情上对原告产生信任,并将原告的上述转款用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原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则,被告完全是被骗者和受害人,原告请求返还上述微信付款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双方从2017年-2020年的交往间,原告仅提供的微信付款就11次,从100元、300元、640元或千元不等多笔,既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法则,也有悖于有借有还的日常生活交易习惯,当原告妻子发现自己丈夫和被告的婚外情,并与被告通电话后,原告再次纠缠时,被告坚决要求断绝婚外情关系,才导致了原告以存在微信转款交易凭证,谎称民间借贷要款的目的;4、因受害人断绝婚外情,男方主张婚外情期间的赠与、消费或其他非法的经济往来产生的费用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诸多案例均不予支持,综上分析,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9年4月5日-2020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转款记录11次,分别为手机银行转款30000元、微信支付转账凭证1600元、1000元、1500元、100元、640元、1000元、300元、12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53140元;2、2019年7月31日夜23:44-23:58原、被告聊天记录截图二张,显示“给我1500,明天转给你”,“我睡了、好困”、“等一下,差100没转”;3、案外人与被告的录音一份,内容为“所有的转账记录你看清楚啊,其中1.5万元是我转给他的,这钱为啥要还呢?我要给他算算账,凭啥就这样白白被欺负了,自己有妻子还在外欺骗我,这是他婚内出轨犯重婚罪,这是咱两能说清的吗?”原告以上述证据说明11次转款信息系二人的借贷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称,2019年7月22日微信转款1000元是本人给原告的转款,原告手机银行或微信转账,均没有注明是借给被告款,微信聊天也不能印证是借款,原告转款真实目的为了让被告购买衣服、化妆品等消费,以取得被告的真情,进而达到与被告婚外长期同居生活,原告提供的案外人录音也不能证明是正常借款,与小额转款恰好印证了原告欺骗被告,双方存在婚外情所造成的上述日常转款支出,另外,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向被告追要过上述转款或被告不还款时让出具借条,综上分析,原、被告的转款记录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和交易法则,应认定为赠予。被告张语菲为证明上述转款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原告婚外越轨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2019年7月22日微信转款给原告1000元、8月31日11:49转款给原告10000元、8月31日11:50转款给原告5000元:二、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我们现在谁也不管谁,她在外面找男人,我当然可以找女人”、“你们爱怎么样我管不着,只求你别再半夜喝的酩酊大醉来敲门,我丢不起那人”、“我对你好不好?”、“你有家庭啊”;另一份聊天记录显示:“我今天下午5点左右到郑州,去接你下班”、“放过我吧,我们已经分手了”、“我车都给你看好了,50万元以内的车随便你选,等你拿到驾照,我们就去提车”、“你欺骗我在先,我就不追究了,现在你媳妇电话都打到我这了,你还有什么可说”、“我家里爸妈、我姐包括她都知道你的存在啊,包括身边的朋友,你也都见过”、“我的教养告诉我不能插足,你也不值得我那么做”,被告以此证明二人存在婚外情和同居关系,以及双方生活产生往来转款支出。原告对被告提供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被告另一笔微信转账1000元同意从诉求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微信聊天是2019年的,微信聊天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暧昧或偶尔开房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吴亚洲与被告张语菲在乘坐拼车时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原告提供2019年4月5日-2020年5月22日与被告转款记录11次,分别为手机银行转款30000元、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600元、1000元、1500元、100元、640元、1000元、300元、12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转款交易53140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微信转款给原告1000元,2019年8月31日11:49,被告微信转款给原告10000元,2019年8月31日11:50,被告微信转款给原告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述:自己有妻子没有隐瞒被告,本人一直追要3万元,被告一直不给,被告说转2万后仅转了1.5万,2019年农历春节前,被告闺蜜结婚需要现金1314元也是自己给被告的,自己与被告出差时双方在一起生活过。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婚外与被告存在经济往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以借贷关系向被告追要过上述转款交易,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婚外情与其存在越轨行为和经济往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有微信付款交易的事实,微信聊天是给“钱”而不是“借”钱,原告对借款期限、是否有借款利息均没有证据证明,亦缺乏其他确凿证据证明转款交易是借贷关系,相反,被告提供聊天证明原告与自己存在婚外情的越轨同居关系,原告本人也未否认双方曾存在同居行为,在被告得知原告系有妇之夫的婚外情后,坚决要求断绝,原告仍以“50万元以内的车随便你选、我的家人包括身边的朋友,都知道你的存在啊”对被告进行纠缠,50万与现请求的3.7140元是何等的差距?原告对二人存在和欲继续保持婚外情具有过错责任。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否定被告辩称的上述转款交易是二人婚外情期间存在的小额财产相互赠与行为,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小额财产交易不是法律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另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转款交易后,向被告以属于借款的理由追要过。退一步讲,如果原告在催要借款不偿还,并不出具借条或欠条情况下,出借人还会再多此借给拒不还款的人吗?综上分析,上述转款记录可以认定二人婚外情期间的财产纠纷,在被告明确表示断绝与原告婚外情后,原告以上述转款交易属于借款提起诉讼,既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属于借款,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德,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亚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吴亚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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