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小红、谭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2民初1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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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4017号案件名称
庞小红、谭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庞小红;谭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14017号原告:庞小红,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告:谭战,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原告庞小红与被告谭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庞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谭战向庞小红返还借款本金25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诉讼过程中,庞小红放弃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庞小红与谭战系朋友关系,谭战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4月12日陆续向庞小红请求借款25500元,并承诺会尽快还钱。庞小红于2018年4月12日向谭战微信转账支付上述借款。谭战也向庞小红出具了借据一份,担保人谭战签字确认。上述借款经庞小红多次催收,谭战仍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庞小红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谭战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庞小红与谭战于2018年3月5日在网上认识,谭战以其父亲煤气中毒急需用钱以及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庞小红借款。庞小红称其共向谭战出借25500元,并提交借条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拟予证实。借条显示谭战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借条,载明因有急事向庞小红借款6000元整。微信账号支付交易明细载明庞小红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同年5月21日、同年5月28日、同年6月26日、同年7月26日、同年8月21日、同年9月22日、2019年3月24日以及同年3月25日向微信名为“龍谭之战”的账号转账5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500元、1500元、1500元、2000元、1500元,合计22500元。庞小红称“龍谭之战”即为谭战的微信账号,其另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向谭战支付借款3000元。经庞小红多次追讨,谭战没有偿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庞小红向谭战出借款项22500元,有借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以及庞小红的陈述相互印证,谭战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庞小红主张其另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出借3000元给谭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庞小红可随时要求谭战还款,经起诉谭战仍未偿还,故对庞小红诉求谭战偿还其借款2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期间,庞小红主张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此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谭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庞小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庞小红借款本金22500元;二、驳回原告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庞小红负担26元,被告谭战负担193元(该款原告庞小红已预缴,其同意由被告谭战直接向其支付,被告谭战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193元给原告庞小红,法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庞增博周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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