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代艳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9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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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73号案件名称
咸阳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代艳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咸阳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代艳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9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 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限公司装置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限公司共计履行14596元(其中案件款14400元,退还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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