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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红、杨留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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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1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雪红、杨留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雪红;杨留利;杨某;李义邦;姜志珍;田世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雪红,女,1974年4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杨留利,男,1995年9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7年12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李义邦,男,1961年12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姜志珍,男,1965年6月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田世常,男,1973年2月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西街。法定代表人:王贵强。申请执行人杨雪红、杨留利、杨某、李义邦、姜志珍与被执行人田世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世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4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雪红、杨留利、杨某、李义邦、姜志珍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世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手续,约定执行期限。被执行人田世常于2021年5月10日将其应承担的案款138000元及执行费2150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关于被执行人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30000元,其表示该笔款项需要通过长坝镇报请解决需要时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杨雪红同意先暂时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4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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