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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光、莫燕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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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凤光、莫燕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凤光;莫燕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凤光,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莫燕忠,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凤光与莫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燕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光于2021年6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1275元,案件执行费3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莫燕忠名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1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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