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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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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55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吴璟怡;叶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557号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栾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亚,女,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勇,男,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林,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址不详。被告:吴璟怡,女,出生年月、民族、住址不详。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林、吴璟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黄浦建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周伟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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