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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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306号案件名称
范金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范金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306号被执行人:范金星,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执行的追缴范金星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了(2020)豫14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人范金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范金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5月6日、6月7日、6月28日、8月5日、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范金星名下无证券、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有零星存款已冻结。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范金星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前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范金星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委托系统委托殷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范金星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范金星名下无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该案被执行人范金星犯集资诈骗罪,经与商丘市睢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涉案财产已在另案控制,目前被执行人范金星名下无可控制和处置的涉案财产。七、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八、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范金星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起,其中1起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1起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标的范金星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56.52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应当依法追缴,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范金星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龚建华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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