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源与赵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初7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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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829号案件名称
常建源与赵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常建源;赵英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初7829号原告:常建源,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英皓,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常建源与被告赵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建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英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常建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7日21时31分至2021年3月28日13时52分,债务人赵英皓从原告处分两次陆续借走人民币600.00元,并微信承诺2021年3月27日(当天一小时后回家)还款,28日亦是,29日联系称五点钟女朋友从监区出来后归还。此后电话不接消息不回,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赵英皓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7日、3月28日,赵英皓从常建源处分两次陆续借走人民币600.00元,并微信承诺借款当日即归还,因被告赵英皓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常建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常建源与赵英皓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赵英皓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赵英皓还应偿还常建源借款本金600.00元。赵英皓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答辩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赵英皓应偿还常建源借款本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英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常建源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赵英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孟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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