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忠全、李斗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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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287号案件名称
程忠全、李斗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忠全;李斗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程忠全,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斗平,男,1982年6月8日出生。程忠全与李斗平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66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忠全于2021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2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孝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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