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杨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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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64号案件名称
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杨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杨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64号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回龙铺镇金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L765MAM。法定代表人:黎石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志琼,系黎石华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斌,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场兑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华宝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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