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帆、张利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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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向帆、张利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向帆;张利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78年05月04日,汉族,住勉县。 被执行人:向某,男,生于1989年01月11日,汉族,住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5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某与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向某应返还张某人民币75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逾期,向某未履行,张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向某在银行系统有存款1045.93,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2130.76元,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向某又向本院指定账户转汇4000元,由于向某涉嫌网络诈骗,目前已被勉县某某局立案侦查,并关押在勉县看守所。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向某除上述财产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向某进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7176.69元,已足额兑付张某本人,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向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勉忠 审判员 封 涛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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