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宣应、古仁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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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67号案件名称
邓宣应、古仁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宣应;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邓宣应,男,1965年0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古仁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自芬,女,1972年0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古宁宁,女,1993年03月12日出生。邓宣应与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古仁成、张自芬返还原告邓宣应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返还200万元本金自2019年3月1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706191.77元(200万元×24%÷365天×537天),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17.4%(4.35%×4)计算,被告古宁宁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古仁成返还原告邓宣应所欠钢筋款本金30万元并返还30万元本金自2019年3月1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05928.77元(30万元×24%÷365天×537天),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17.4%(4.35%×4)计算,被告古宁宁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古仁成返还原告邓宣应借款10万元并返还10万元本金自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602.74元(10万元×24%÷365天×70天),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3.85%×4)计算;四、被告古仁成返还原告邓宣应钢材款10万元。上述执行款项,扣除被告古仁成、古宁宁在2019年3月1日之后已归还的67950元,剩余款项均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539元,由被告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共同负担。因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未履行义务,邓宣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自芬系古仁成前妻,古宁宁系古仁成大女儿,被执行人古仁成因在汉中市南郑区汉山办事处西站因违建投入较大资金,现正在协调处理过程中。经调解,申请执行人邓宣应与被执行人古仁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应偿还邓宣应借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古仁成应偿还邓宣应借款10万元和古仁成、古宁宁应支付邓宣应货款30万元、古仁成应支付邓宣应货款10万元以及古仁成、张自芬、古宁宁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4539元、本案执行申请费等款项,被执行人古仁成承诺如其违建房产手续在2022年1月30日前办妥,则在一月内付清,如在2022年1月30日前办不妥,自愿支付货款4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于违建房产手续办妥后付清。二、如古仁成在2022年1月30日前不能支付货款40万元,则由法院依法处置其自建房产,向申请执行人邓宣应支付案款。三、如古仁成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案款,邓宣应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邓宣应与被执行人古仁成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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