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帅康、邢卫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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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82号案件名称
石帅康、邢卫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帅康;邢卫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82号原告:石帅康,男,汉族,1998年5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邢卫卫,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街交叉口明大·拉斐国际3幢1-2层105号、3层301号302号。负责人:杨晓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帅康诉被告邢卫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帅康撤回对被告邢卫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帅康负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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