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泽华、伊米提·喀迪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45号
  • 案件名称

    唐泽华、伊米提·喀迪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唐泽华;伊米提·喀迪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唐泽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伊米提·喀迪尔,男,1984年6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唐泽华与伊米提·喀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8090元,被执行人伊米提·喀迪尔已履行2000元,被执行人保证: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24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