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崔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7505执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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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505执41号案件名称
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崔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崔昌海;珲春成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珲春市现代口腔诊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7505执41号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裴万龙、崔昌海、珲春成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珲春市现代口腔诊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裴万龙将位于哈达门乡中心村委员会的村西养兔场的土地租赁期间的华兴民俗村经营权,转让给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抵消裴万龙和崔昌海欠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4500000.00元[执行依据为(2020)吉7505民初57号调解书和(2020)吉7505民初58号调解书]。至此,珲春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7505民初58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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