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秋生、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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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案件名称
沈秋生、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秋生;沈新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 原告:沈秋生,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新兴,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沈秋生与被告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秋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秋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新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秋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沈秋生负担。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肖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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