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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秋生、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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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
  • 案件名称

    沈秋生、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沈秋生;沈新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284号 原告:沈秋生,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新兴,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沈秋生与被告沈新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秋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秋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新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秋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沈秋生负担。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肖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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