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杰、李海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83民初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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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3984号案件名称
张贺杰、李海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贺杰;李海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83民初3984号原告:张贺杰,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迁安市。被告:李海鸣,男,汉族,住迁安市。原告张贺杰与被告李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贺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8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庭审中陈述,2021年年9月7日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起诉之前偿还10000元,被告共计已经还了15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300元。被告李海鸣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8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10000元,通过微信分2次转账给被告10000元,共计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借款15000元,现下欠5000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借款15000元,现下欠5000元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300元,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贺杰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李海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秀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洪君书 记 员 李 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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