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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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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367号
  •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367号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48号置地广场6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静波,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高新)区。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被告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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