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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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367号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任静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367号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48号置地广场6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静波,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高新)区。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被告任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鞍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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