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延东、郝增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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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370号案件名称
姜延东、郝增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延东;郝增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370号原告:姜延东,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现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郝增雨,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原告姜延东诉被告郝增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美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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