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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延东、郝增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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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370号
  • 案件名称

    姜延东、郝增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姜延东;郝增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370号原告:姜延东,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现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郝增雨,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原告姜延东诉被告郝增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美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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