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子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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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938号案件名称
唐子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子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938号被执行人:唐子奇,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唐子奇缴纳受理费一案,向被执行人唐子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9月2日提起总对总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被另案申请执行人赵时秀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余元,本案目前尚不能划拨,被执行人唐子奇应交纳的受理费350元可在另案申请执行人赵时秀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曾 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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