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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蓉蓉与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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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605号
  • 案件名称

    孙蓉蓉与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蓉蓉;吉林省天新饭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605号原告:孙蓉蓉,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天新饭店职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4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凤,女,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孙蓉蓉与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以下简称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孙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孙蓉蓉与天新饭店2017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孙蓉蓉于2017年6月入职天新饭店,自入职起至今双方一直签订劳动合同。孙蓉蓉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现孙蓉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现实争议。孙蓉蓉诉请确认其与天新饭店在2017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天新饭店予以认可,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存在争议。因此孙蓉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孙蓉蓉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蓉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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