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八里镇安运轮胎经销处、纪征君等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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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288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八里镇安运轮胎经销处、纪征君等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八里镇安运轮胎经销处;纪征君;毛树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八里镇安运轮胎经销处被执行人:纪征君、毛树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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